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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新法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与解读——正式施行前先读懂。

最新精选

第 1–20 条 · 共 175 条
今天10月20日周二
  1. 中国法院网 · 要闻84

    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

    中国证监会10月19日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证券法》第186条中“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等表述的内涵与具体情形,并规定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规则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四类,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指标,并对量罚调整情节、并罚与从一重处等作出规定。

    法律人关切:规则细化了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减持数量与信息披露违规等情形的认定与裁量阶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减持合规边界随之明确。

    实务启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及一致行动人可对照四类违规情形自查减持安排,关注持有期限、卖出数量与信息披露的衔接。

  2. 人民网 · 社会法治滚动72

    国家网信办启动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网络平台认定工作

    国家网信办近日发布公告,启动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工作。依据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认定办法,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且注册用户1000万以上或月活100万以上的平台,以及未成年人注册用户1000万以上或月活100万以上的平台,可被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公告要求平台主动评估并提交申报材料。

    法律人关切:认定标准以未成年人注册用户1000万或月活100万为量化门槛,达到标准的平台将承担更严格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需主动申报。

    实务启示:网络平台可对照注册用户与月活未成年人数量自查是否触及门槛,符合情形的应按公告要求主动评估并提交申报材料。

  3. 商务部 政策发布83

    商务部等三部门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明确自动驾驶仪、无线电通信设备、发动机、相关部件及技术等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出口经营者须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法律人关切:无人机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范围被重新划定,出口经营者须逐项比对技术指标判断是否落入许可范围,报关申报义务与违规责任同步明确。

    实务启示:涉及无人机及部件出口的企业可对照公告列明的技术参数与海关商品编号核查产品,落入范围的应申请许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如实注明。

  4. 商务部 政策发布80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0号:对盾构机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年第50号,经国务院批准对全断面隧道掘进机、步履式挖掘机、高原型湿喷机及相关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实施出口管制。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出口须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登记填报方式取得出口凭证。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法律人关切:盾构机、步履式挖掘机、高原型湿喷机及相关零部件、技术被纳入出口管制,出口经营者向敏感国家和地区出口须申请许可,向其他地区出口须登记取得凭证。

    实务启示:涉及上述物项出口的企业可提前核对商品参数与管制编码,在报关单备注栏如实注明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留存最终用户承诺文件。

  5. 商务部 政策发布72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1号: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5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将泥泵、耙头、绞刀等按吸口内径、泵壳内径、叶轮直径、刀圈外径等参数纳入管制。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须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及具体参数。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法律人关切:挖泥船泥泵、耙头、绞刀等物项被纳入出口管制,出口经营者须申请许可并在报关单准确填报两用物项属性,填报存疑时货物不予放行。

    实务启示:出口挖泥船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对照公告参数核对产品是否落入管制范围,属管制物项的应提前申请许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如实注明。

  6. 商务部 政策发布78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52号公告,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流程。发货人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且海关有证据表明货物可能属管制范围的,海关应提出质疑并制发质疑通知书;发货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海关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判别或提请鉴别,商务部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

    法律人关切:公告细化了海关质疑的触发条件、7个工作日提交材料义务与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出口企业需据此调整两用物项申报与合规流程。

    实务启示:出口企业可对照公告备齐报关单、合同、情况说明与技术资料,收到质疑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避免货物滞留。

10月19日周一
  1. 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要闻80

    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共十八条,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等表述的内涵与具体情形,并将违规转让行为细分为四类,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指标,同时规定量罚调整情节及并罚与从一重处等情形。

    法律人关切:规则细化了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情形与差异化裁量阶次,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减持与信息披露的合规边界更清晰,违规成本可预期性提高。

    实务启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可对照四类违规情形自查减持安排,关注限制转让期、卖出数量与信息披露要求。

  2. 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要闻84

    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并答记者问

    2026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共十八条,将违规转让证券细分为四类并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规则按违规比例与金额双指标划分阶次,比例不足2%或金额不足4000万元适用从轻,比例5%以上且金额5亿元以上适用从重,并明确对绕道减持、一致行动人共同违法从严认定。

    法律人关切:规则将违规转让证券细分为四类并按比例与金额双指标设定裁量阶次,大股东、董监高及一致行动人的减持合规边界与处罚预期更为明确。

    实务启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可对照四类情形自查减持安排,关注比例2%、5%与金额4000万元、5亿元等裁量分界,避免绕道减持与代持安排。

  3. 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要闻77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落实《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范先行赔付活动。指导意见明确适用主体与基本定位、实施程序,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托服务方式与协同机制,并明确可将先行赔付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诚信监管等的考量因素。证监会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完善后发布实施。

    法律人关切:先行赔付情况将纳入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与诚信监管考量,相关主体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的应对策略与合规安排需据此调整。

    实务启示: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等群体性纠纷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保荐机构,可对照征求意见稿评估先行赔付的适用条件与程序安排。

  4. 中国人民银行 · 新闻发布76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部门印发金融支持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到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文件围绕耐心资本、债券市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及三地差异化布局提出举措,并要求加强风险联防联控。

    法律人关切:《意见》为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三地科技金融提供政策框架,涉及跨境融资、外债额度、资金池与知识产权金融的机构需关注后续地方实施细则与试点口径。

    实务启示:科技型企业可关注创新积分互认、跨境融资便利化与外债额度试点,金融机构需注意尽职免责与风险防控要求,避免盲目投资和同质化竞争。

  5. 市场监管总局62

    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监督管理若干法律疑难问题指引(2026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若干法律疑难问题指引(2026年)(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解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统一执法标准。意见可通过总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8日。

    法律人关切:该指引针对地方市场监管执法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统一口径,企业面对市场监管执法时的合规预期与申辩空间可能随之调整。

    实务启示:关注市场监管执法的企业可在意见反馈截止前查阅征求意见稿,就涉及自身经营领域的条款通过指定渠道提出意见。

  6. EU Digital Strategy · News72

    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首个支持《人工智能法案》的协调标准EN 18286:2026

    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首个支持《人工智能法案》实施的协调标准EN 18286:2026,该标准由CEN和CENELEC制定,经委员会实施决定(EU)2026/2274发布。

    法律人关切:采用EN 18286的高风险AI系统提供者可获得对《人工智能法案》第17条要求的合规推定,未采用者需自行证明符合质量管理体系义务。

    实务启示:拟在欧盟投放或启用高风险AI系统的企业,可评估以EN 18286扩展现有ISO/IEC 42001或ISO 9001体系,避免另建平行管理体系。

  7. 国家网信办 · 网信要闻75

    国家网信办启动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网络平台认定工作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月19日发布公告,启动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工作。依据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认定办法》,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平台注册用户1000万以上或月活100万以上、非专门平台未成年人注册用户1000万以上或月活100万以上的,应当主动提交申报材料。

    法律人关切:认定标准以未成年人注册用户1000万或月活100万为量化门槛,达到标准的平台负有主动申报义务,未申报将被通知补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实务启示:平台可先对照用户规模与影响因素开展自评估,确认是否触发申报条件;符合条件者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省级网信部门提交材料,并留存数据来源以备核查。

10月16日周五
  1. 商务部 政策发布82

    商务部、科技部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实施临时出口登记

    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技术,其中人工智能23项、生物医药5项、光伏12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目录正式修订实施之日止,出口相关技术前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公众可在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期间反馈意见,已通过开源或发表论文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

    法律人关切:拟增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并同步实施出口前登记,涉及相关技术出口或对外授权的企业需在正式修订前完成登记,否则出口安排可能受阻。

    实务启示:涉及附件所列技术出口、境外授权或控制权变更的企业,可先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登记,并在11月15日前就技术范围与便利措施提交意见。

  2. 商务部 政策发布82

    商务部、科技部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实施临时出口登记

    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技术,其中人工智能23项、生物医药5项、光伏12项,公开征求意见期为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公告同时明确,自发布之日起至目录正式修订实施之日止,出口附件所列技术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出口前登记,已开始未完成的出口也在登记范围内。

    法律人关切:拟增列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出口将面临目录管控与临时登记双重约束,涉及相关技术对外转让、授权或控制权变更的企业需提前评估合规路径。

    实务启示:涉及上述技术出口的企业可先核对附件技术范围,在出口前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登记,并关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反馈意见。

10月13日周二
  1. EDPB ·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62

    EDPB发布智能眼镜数据保护挑战声明及关联凝视报告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在最近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关于智能眼镜的声明,并发布由外部专家撰写的报告《The connected gaze. Video recording, surveillance and administering evidence in the age of smart glasses》。

    法律人关切:EDPB首次就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发布初步指引,明确用户可能被认定为数据控制者,制造商与服务商不得将义务转移给用户,涉及可穿戴设备与影像采集的企业需重新审视透明度与目的兼容性安排。

    实务启示:生产或提供智能眼镜及相关应用的企业,可对照该声明评估录制提示是否显著可靠、后续处理是否与原目的兼容,并留意GDPR之外可能适用的刑事、民事与劳动法规则。

  2. 金杜律师事务所 · 最新文章60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一案双申政策修改的后续影响

    根据年初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同一发明创造同日提出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一案双申申请强制二选一,国知局明确该修改溯及既往,以发明专利申请《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签发日期为界,2026年1月1日前发布的按原规定执行。近期查询显示,分案申请若与申请日一案双申文件保护范围相同会被驳回,复审决定维持驳回。建议分案权利要求具有完全不同的保护范围。

    法律人关切:一案双申新规溯及既往,以发明授权通知书签发日期为界,在审申请中分案若与申请日保护范围相同将被驳回,影响专利布局与分案策略。

    实务启示:涉及一案双申的申请人可核查授权通知书签发时间判断适用新旧规定,分案时确保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申请日一案双申文件完全不同。

  3. 环球律师事务所·环球评论71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跨境破产制度的主要变化解读

    2026年8月25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继续保留跨国破产与司法合作专章。相较一审稿,二审稿为住所地在境外的债务人增加境内财产和“其他适当联系”等管辖依据,新增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承认破产程序,在外国破产程序承认条款中增加“可以”二字,并恢复现行法关于我国破产程序对境外财产发生效力的规定。

    法律人关切:二审稿扩大我国法院对境外债务人的管辖连接因素,并在承认外国破产程序上增加裁量空间,跨境债权人与管理人的程序预期和资产处置安排需据此重新评估。

    实务启示:跨境经营企业应梳理境内资产、实际经营地与债权人分布,评估被我国法院受理破产的风险;管理人可提前准备境外资产清单与外国程序承认申请材料。

  4. 市场监管总局60

    市场监管总局就《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交意见,文件旨在规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统一认证标识使用与管理。

    法律人关切: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规则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涉及出口与供应链披露的企业可关注认证标识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实务启示:有产品碳足迹披露或出口需求的企业,可在截止日期前通过网站、邮件或信函渠道提交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5. 市场监管总局62

    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0日。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互动栏目、电子邮件或信函三种途径提出意见,随公告附有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该公告由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10月10日发布。

    法律人关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规义务与责任边界可能随之调整,相关主体可在截止日前反馈意见。

    实务启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关注修订草案中与自身经营相关的条款变化,在2026年11月10日前通过官网、邮件或信函渠道提交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