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
司法部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办法》共12条,对报名考试、申请执业、执业范围、执业管理、组织实施等作出规定,明确考试每两年举办一次,必要时司法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期。该办法为港澳律师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提供了统一的考试与执业管理依据。
司法部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办法》共12条,对报名考试、申请执业、执业范围、执业管理、组织实施等作出规定,明确考试每两年举办一次,必要时司法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期。该办法为港澳律师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提供了统一的考试与执业管理依据。
澳门终审法院在第104/2025号案中裁定,甲公司将对其定作人的工程款债权让与给丁公司作为借款担保,虽让与本身合法有效,但明知拖欠次承揽人乙公司工程款仍剥离该债权,构成《民法典》第326条规定的权利滥用。合议庭据此废止原审裁判,改判丁公司的第三人异议不成立。
法律人关切:终审法院以权利滥用为由否定债权让与的对抗效力,为次承揽人工程款债权的保护提供了裁判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3号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明确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四类审批条件:夫妻团聚及偕行子女类要求申请人与香港或澳门配偶分居满3年;子女投靠父母类要求申请人未满18周岁且父母均在港澳定居;子女照顾父母类要求申请人18至59周岁、父母均满60周岁且在港澳无子女;父母投靠子女类要求申请人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
法律人关切:公告明确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四类审批条件与分居年限要求,为申请人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条件提供依据。
澳门终审法院审理第39/2026号案,裁定甲、乙针对假扣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对两人澳门物业的假扣押措施。两人自2018年起拖欠债务,尚欠人民币8,547,664.81元,在内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澳门唯一房产登记价值3,650,000.00港元且已抵押担保上限4,703,000.00港元贷款。合议庭认为其经济状况足以令债权人产生合理担忧,且假扣押不影响其女儿继续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