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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犬只接触受惊摔伤,四川眉山东坡区法院调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未与犬只接触,受惊致伤谁“买单”?
AI 导读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犬只饲养人汪某某及其女儿当庭支付赔偿款。汪某某遛犬时犬只突然窜向道路,袁某某骑车紧急避让摔倒受伤、误工月余,索赔5982.58元;法院认定汪某某未办养犬登记证、使用超2米可伸缩犬绳且未戴嘴套,其管理过失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依《民法典》第1245条、第1246条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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