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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税务总局 政策法规·· 1994-04-13AI 评分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储备物资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储备物资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AI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公布,本通知自2026年8月10日起全文废止。原通知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取得的储备物资销售收入,由该局在北京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集中缴纳增值税,其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在京办理结算时开具,系统内多种经营业务仍在经营行为所在地纳税。

来源:税务总局 政策法规 · fgk.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