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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指示以副厂配件维修致事故车二次维修,富川法院判其赔偿相应损失
保险公司指示以副厂配件维修致事故车二次维修 被判赔偿相应损失
AI 导读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保险公司未与车主沟通即以副厂配件价格单方定损9030.72元,指示修理厂低标准维修,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款,应承担过错责任。法院酌定维修价19855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中8200元由侵权人杨某承担、43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7955元、杨某赔偿8200元,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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