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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溧阳:三人充当电诈洗钱"工具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为小利充当电诈洗钱“工具人”,获刑!
AI 导读
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办结一起电诈洗钱案,莫某、杨某、徐某因协助转移诈骗所得,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查,莫某、杨某共同转移诈骗黄金124克(价值14万余元),徐某累计转移诈骗现金10万元,三人分别非法获利1000元、600元、2000元,案发后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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