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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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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0月20日周二
  1. 中国法院网 · 要闻84

    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

    中国证监会10月19日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证券法》第186条中“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等表述的内涵与具体情形,并规定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规则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四类,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指标,并对量罚调整情节、并罚与从一重处等作出规定。

    法律人关切:规则细化了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减持数量与信息披露违规等情形的认定与裁量阶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减持合规边界随之明确。

    实务启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及一致行动人可对照四类违规情形自查减持安排,关注持有期限、卖出数量与信息披露的衔接。

10月19日周一
  1. 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要闻80

    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共十八条,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等表述的内涵与具体情形,并将违规转让行为细分为四类,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指标,同时规定量罚调整情节及并罚与从一重处等情形。

    法律人关切:规则细化了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情形与差异化裁量阶次,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减持与信息披露的合规边界更清晰,违规成本可预期性提高。

    实务启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可对照四类违规情形自查减持安排,关注限制转让期、卖出数量与信息披露要求。

  2. 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要闻84

    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并答记者问

    2026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共十八条,将违规转让证券细分为四类并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规则按违规比例与金额双指标划分阶次,比例不足2%或金额不足4000万元适用从轻,比例5%以上且金额5亿元以上适用从重,并明确对绕道减持、一致行动人共同违法从严认定。

    法律人关切:规则将违规转让证券细分为四类并按比例与金额双指标设定裁量阶次,大股东、董监高及一致行动人的减持合规边界与处罚预期更为明确。

    实务启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可对照四类情形自查减持安排,关注比例2%、5%与金额4000万元、5亿元等裁量分界,避免绕道减持与代持安排。

  3. 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要闻77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落实《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范先行赔付活动。指导意见明确适用主体与基本定位、实施程序,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托服务方式与协同机制,并明确可将先行赔付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诚信监管等的考量因素。证监会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完善后发布实施。

    法律人关切:先行赔付情况将纳入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与诚信监管考量,相关主体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的应对策略与合规安排需据此调整。

    实务启示: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等群体性纠纷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保荐机构,可对照征求意见稿评估先行赔付的适用条件与程序安排。

10月12日周一
  1. 中国法院网 · 要闻78

    最高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领域。

    法律人关切:六起案例覆盖格式条款、适当性义务与多元解纷,呈现金融审判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裁判尺度。

  2. 新华网 · 法治78

    最高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领域。

    法律人关切:六起案例覆盖格式条款、适当性义务与多元解纷,呈现金融审判与监管协同保护消费者的裁判尺度。

10月9日周五
  1. 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要闻67

    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人关切:现行运作办法已施行逾10年,此次修订方向涉及权益类基金投资运作安排与监管指标优化,公募基金从业者可据此了解规则调整思路。

9月28日周一
  1. 中国人民银行 · 新闻发布62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指导意见》,从提升金融机构专业能力、加大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金融支持、做强做优金融服务业等方面提出19项举措。

    法律人关切:八部门联合发文细化金融支持服务业的19项举措,涉及信贷、供应链金融与跨境支付的服务业机构可据此对照政策方向。

9月11日周五
  1. 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要闻78

    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公告

    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35号令)及《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11号公告)。修订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完善设立变更、业务准入、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监管、公司治理与内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及监管执法与法律责任条款。

    法律人关切:修订后的办法重构期货公司业务分类与准入规则,并同步明确过渡安排,涉及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机构可据此对照调整。

9月10日周四
  1. 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要闻60

    国新办发布会介绍《金融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披露重点任务

    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李斌介绍金融领域贯彻“十五五”规划情况。

    法律人关切:《金融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正式出台,四部门同场介绍重点任务,可了解未来五年金融监管与资本市场改革方向。

9月4日周五
  1. 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要闻67

    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将用于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五条,内容包括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与募集方式,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并强化穿透监管,压实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与风险揭示义务,完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和资金监督机构等资金安全机制,并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法律人关切:证监会就私募基金募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合格投资者认定与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是主要变化方向。

8月28日周五
  1. 税务总局 政策法规82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未按规定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的,可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纳税人应在转让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

    法律人关切:限售股转让个税预扣与清算规则被明确,未申报成本原值的按转让收入全额或15%核定预扣,纳税人需在次年6月30日前清算申报、多退少补。

    实务启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或北交所原始股的个人,可留存成本原值凭证并在转让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避免多缴税款。

  2. 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要闻82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共四部分十二条,涵盖总体要求、支持合理融资、优化监管和防范化解风险。

    法律人关切:证监会以四部分十二条意见重构房地产融资监管框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债券、REITs从业者可据此了解融资渠道与监管口径的变化。

6月5日周五
  1. 中国政府网 · 最新政策88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函〔2026〕54号《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部分基金成为违法犯罪和新型腐败工具等问题,提出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法律人关切:国办层面系统部署私募基金监管与风险处置,涉及登记备案、政府投资基金和国企基金出资人责任等安排。